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