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优待和参与社会发展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