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禁止改变用途。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禁止非经法定程序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