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