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