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办理老年人的住房权属变更和户口迁移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能够反映老年人真实意愿的证明文书。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拖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