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机关有关人员和其他机关、人民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大会会议日程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秘书处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