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