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