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监察人员对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处的,或者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