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和礼物,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