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