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对人民政府负责人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予以抵制,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