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