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