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以及乡(镇)的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完的,在该年度内批准机关不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