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