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