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