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不依法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的;

(五)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能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