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五节 旅游客运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名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