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资源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帮助协调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点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