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使用的地名,均应当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