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译写与拼写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地名以蒙汉两种文字拼写。用汉语翻译蒙古语地名,应当以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书写进行译写。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