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与更名、有偿冠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