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落实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业主单位等的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