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专家评审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