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