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境外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