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职工生活、调整工作岗位,子女入托和入学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当对归侨、侨眷给予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