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应当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