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