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