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