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核心区内,除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和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和采集标本活动。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适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