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