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教师法》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少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机构、教研室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教育督导室中具有教师职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