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列入财政预算,教师工资由县(市、区)统一管理。部分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教师工资及时发放有保障的乡(镇),经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可实行县、乡两级管理。教师的工资以及教师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必须按时兑现,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克扣、挪用、拖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