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依法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向用户提供服务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支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