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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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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调运检疫
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同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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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