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赔偿、没收、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