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第六条有效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时,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回答经办人员的有关询问。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还应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批准文书。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时间,从主管机关接受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时起计算。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