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二)对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不单独处置的;

(三)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