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并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含通过居住区的城市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河道、近海岸边及水域,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清理漂浮废弃物。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