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