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