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法剥夺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报复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伪造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阻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