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投票截止后,应当当场当众密封票箱、销毁未发出的选票。票箱应当在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下于当日集中到选举会场,并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监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确认选票是否有效,并将选票封存,移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