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