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