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六条有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并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