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