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